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語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語欣於095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10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1,41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80,0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20元整及違約
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0,098元整
自103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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