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08號
KSDV,105,司促,10108,201604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祥瑋
債 務 人 吳辛源
債 務 人 葉麗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祥瑋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辛源
    、葉麗瓊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
    借款本金426,3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祥瑋自民國105年01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82,86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吳
    辛源、葉麗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