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06號
KSDV,104,重訴,206,2016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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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陳土生
      蘇金捷
      蘇金楨
      楊山
      蘇惠山
      蘇能堅
      陳駿麒
      王建峰
      陳振華
      蘇阿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20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17,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49,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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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