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陳土生
蘇金捷
蘇金楨
楊山
蘇惠山
蘇能堅
陳駿麒
王建峰
陳振華
蘇阿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20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17,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49,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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