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林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順勝、鯤聯企業有限公司、參加人台壽
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
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7,684元,應繳上
訴裁判費為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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