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8號
原 告 鐘晉毅(日本名:樹中毅)
鐘慧玲(日本名:樹中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鄔綺琳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