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67號
KSDV,104,訴,1867,2016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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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邱偉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_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67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18,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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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