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5號原 告 陳雪華訴訟代理人 張錦榮被 告 黃恆文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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