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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75號
KSDV,104,訴,1775,2016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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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5號
原   告 陳雪華
訴訟代理人 張錦榮
被   告 黃恆文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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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