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僖玲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盧光照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 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 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 ,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 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第 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 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 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 、2 之財產 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准由聲請人自行提出如附表所示同額現 金之變價方式分配予債權人;另其中編號3 之財產因有不易 變價、不足清償管理報酬,無換價實益之情形,通知各債權
人無意見後,應返還聲請人。次查,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 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人無異議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 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 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資產表及 分配表公告、通知、裁定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 既經分配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清 算 財 團 │
├─┬───┬───────┬────┬──────────────┤
│編│ 種類 │細目 │價額(新│備註 │
│號│ │ │臺幣)、│ │
│ │ │ │單位 │ │
│ │ │ │ │ │
├─┼───┼───────┼────┼──────────────┤
│1 │股票 │聯發紡織纖維股│ 2,863元│1、以104 年12月15日收盤價格 │
│ │ │份有限公司302 │ │ 每股9.48元計算。 │
│ │ │股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2 │保單價│富邦人壽保險股│71,983元│1、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值準備│份有限公司 │ │ 司105 年1 月25日陳報狀所 │
│ │金 │ │ │ 載。 │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3 │車輛 │TOYOTA汽車 │乙部 │因有不足清償管理報酬,無換價│
│ │ │ │ │實益之情形,業已通知債權人,│
│ │ │ │ │同意發還聲請人。 │
├─┴───┼───────┴────┴──────────────┤
│有變價之金│ 74,846元 │
│額合計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