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4號原 告 程賢德 鄭桂如 共 同 訴訟 陳魁元律師代 理 人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鍾詠凡 張伊萍 被 告 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訴訟代理人 周芷玄 鄭恩傑 呂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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