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智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Hanjin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Cho Yang-ho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徐瑋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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