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26號
KSDV,103,建,126,2016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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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 上訴人 嘉祐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乾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
23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99,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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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祐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