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 告 蘇國輝被 告 黃子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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