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零
選任辯護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零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零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犯罪嫌疑 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定本刑為死 刑、無期徒刑),罪責甚重,衡諸常情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 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 105年1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 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29日起延 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