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原 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原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癸○○ 原 告 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原 告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原 告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原 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丑○○ 原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子○○ 原 告 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原 告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洪慶鐘 法官 陳朱貴 法官 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惠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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