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32號
KSDM,105,聲,1332,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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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聖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
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猥褻漫畫書刊壹拾肆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猥褻漫畫書刊14本俱為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 、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然依前述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 及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 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合先敘明。三、查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4年度速偵字第28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 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 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漫畫書刊14本俱屬猥褻物 品,有勘驗照片(偵卷第22至28頁)在卷可稽,自應優先適 用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 逕予更正為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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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