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5年度,76號
KSDM,105,簡上,76,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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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0
5 年1月15日105 年度簡字第205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408 號)提起上訴,
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利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陳進利前因車禍先 於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而後轉診至財團法 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再轉診至泰安醫院,現仍在泰安醫院住院中,被告因頭部 外傷併顱內出血,目前四肢癱瘓,完全臥床需24小時專人照 護,同時語言與認知功能受損,無法溝通應答,另合併吞嚥 功能異常,需經由鼻胃管灌食。目前被告昏迷指數總分為11 分,屬中度昏迷,可主動睜開眼睛,可說出不相關的單字或 胡言亂語,肢體對疼痛刺激會閃避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泰安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 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105 年3 月21日馬院醫外字 第0000000000號函、泰安醫院105 年3 月24日北市泰醫第00 0000000 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院二卷第24至25頁、第33頁 、第35頁、第39頁),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前開規 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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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