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926號
KSDM,105,簡,926,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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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胤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
偵字第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胤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柯胤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鳳梨」(台語)之成年 男子,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 犯意聯絡,自民國104 年10月至11月間之某日起,由「鳳梨 」擔任組頭,柯胤廷則將其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巷0 弄0 號之彩券行闢為公眾得出入之六合彩簽賭站 ,並提供傳真號碼00-0000000號、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等 號,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至上址現場下注,或以傳真、打電話 、以通訊軟體LINE方式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賭客圈選2 組或3 組號碼簽注(即俗稱「二星」、「三星」),每注簽 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再核對香港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 ,如賭客簽中「二星」可獲得彩金5,700 元、「三星」可獲 得彩金57,000元,賭客如未簽中,則簽賭金全歸「鳳梨」所 有,柯胤廷則從每注簽賭金中抽取5 元作為佣金,而接續以 上述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及牟利。嗣於105 年2 月2 日18 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柯胤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 份、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15張在卷可稽,復有如附 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按刑法第268 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 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 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 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查被告 基於營利之意圖,提供其經營之彩券行此一公眾得出入之店 鋪作為賭博場所,使不特定多數人至現場,或以電話、傳真 、通訊軟體LINE方式下注簽賭,並彙整簽賭資料轉傳組頭「 鳳梨」,以聚眾簽賭且與之對賭,並自每注簽賭金抽取5 元 佣金牟利,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



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 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鳳梨」就上開犯行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聲請意旨漏未 論以共同正犯,應予補充。又被告自104 年10月至11月間之 某日起,迄至105 年2 月2 日18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以 上開方式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並牟利之犯行,顯 係基於同一犯意,對同一社會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 應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被告以法律評價 上之一行為,觸犯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 博罪之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取得不法利益而經營六合彩簽賭,明知賭博具 有射倖性,足以啟人僥倖之心,使人沈迷忘返,竟以此方式 助長投機風氣,對於社會正常經濟活動之發展具有負面影響 ,所為實無足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經營之規 模及期間、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 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 所有且係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266 條第 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簽注單 │2張 │
├──┼──────────┼───┤
│ 2 │HTC手機(白色、門號 │1支 │
│ │:0000000000) │ │
├──┼──────────┼───┤
│ 3 │傳真機 │1台 │
├──┼──────────┼───┤
│ 4 │六合彩總支數速見表 │1本 │
├──┼──────────┼───┤
│ 5 │傳真單(六合彩通知)│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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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