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居舜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
月2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5年3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 正本,有送達收領簽章存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4日,最遲 應於105年3月21日上訴,惟其乃遲至105年3月22日始行上訴 ,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 ,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