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114號
KSDM,105,簡,1114,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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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4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朝盈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朝盈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 入場所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1 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2 月2 日18時53分許止,在其所經營且公眾得出入之高雄市○ ○區○○路00巷0 ○0 號「隨緣金香舖」,向不特定賭客收 取簽注單。賭博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彩每週二、四、六當期開 獎號碼作為兌獎依據,並分為「二星」、「三星」、「四星 」、「特尾彩」、「台號彩」、「全車彩」等簽注選項,「 二星」、「三星」、「四星」、「特尾彩」每注賭金均為新 臺幣(下同)80元,「台號彩」每注賭金為400 元,「全車 彩」每注賭金為3820元,並以賭客所簽選之號碼核對當期香 港六合彩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賭客如簽中,則可依賠率 贏得彩金,如未簽中,則由陳朝盈贏得全部賭資,陳朝盈即 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5 年2 月2 日18時53分許,經警前往 上址臨檢查獲,當場扣得用以核對開獎號碼決定賭博輸贏之 六合彩簽單3 張,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朝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 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68 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 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 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 ,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查被 告基於營利之意圖,在前述公眾得出入之「隨緣金香舖」, 聚集眾人財物,並按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輸贏之不確定機率 與賭客對賭,而以此營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同法第268 條前 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又被告自105 年1 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2 月2 日18時



53分止,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簽賭下注,乃在密切接近 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顯出於一個犯意決定,侵害同種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之接續犯 予以評價為當;其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觸犯賭博罪、圖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等3 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謀求生計,於公眾得出入之香舖內 經營簽賭站以營利,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 及善良風俗,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且前無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素行尚可;復考量被告本案經營規模、經營期間、所 獲利益、所生危害、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 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 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 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賭博犯行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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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