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47號
KSDM,105,易,47,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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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潘進明
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公設辯護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進明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潘進明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潘進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且有 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復被告於民國104 年 11月間犯下本件7 次竊盜犯行,且參以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尚有其餘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 施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於105 年1 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固於105 年4 月15日辯論 終結,並訂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考量被告短期間內即犯下 多起竊盜犯行,對於社會治安有一定程度危害,再觀諸卷附 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被告受 精神疾病影響,無法控制自己侵害他人財產權之行為,須依 賴藥物穩定精神狀況,是以,被告顯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甚 明。本院就社會安全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 量後,仍認延長羈押被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 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
三、至被告雖以:其目前身體健康狀況不佳,手麻無法伸直,須 出所就醫等理由聲請具保停押,經本院電詢看守所衛生科, 據該科護理師表示:被告所罹患之精神疾病、糖尿病,在所 內均可獲得妥善控制,其手麻症狀,可能是糖尿病所引起之 末稍血液循環不佳,惟所方門診時間多,且每日皆會幫被告 抽血,以控制藥物劑量,又於羈押期間,被告若病情惡化, 所方將逕送被告至所外就醫等情,可見被告固有病在身,惟 目前狀況堪稱穩定,看守所原配置之醫療資源即可給予被告 足夠照護,尚無立即出所就醫之必要。此外,依本案卷內所 存事證,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之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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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