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499號
KSDM,105,審易,499,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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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憲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53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憲璋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7 時30分 許,在配偶楊淑媛開設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花漾 年華」卡拉OK店內,與林依潔、告訴人蔡汮澋等人,因結帳 事宜發生口角拉扯,楊淑媛為免在店內爭吵影響生意,遂將 被告推出店外,並要告訴人等一行人離開,告訴人等人遂未 付款即往卡拉OK店對面,即文化路與林森一路口加油站方向 離去,被告事後仍暫留在卡拉OK店。嗣於同日7 時57分許, 被告不滿告訴人等人在加油站前徘徊,且目光注視卡拉OK店 ,遂夥同林瑞鴻及另2 名不詳年籍穿著黑色上衣之成年男子 ,分持磚頭、長棍、及以黑布包裹長條狀之不詳器物,共同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朝告訴人等人走去,林瑞鴻 及2 名不詳年籍黑衣男子分持長棍、長條狀不詳器物,追打 告訴人,被告則持磚頭毆打林依潔頭部,並於林依潔倒地後 ,以腳踹林依潔腹部約4 下,旋為到場之楊淑媛拉開制止, 林瑞鴻返回上揭加油站向被告稱另2 黑衣人衝過去毆打告訴 人,被告遂返回卡拉OK店,駕駛楊淑媛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小客車,搭載林瑞鴻前往尋找告訴人之去處,斯時告 訴人在新田路與文橫二路口,遭上揭2 名黑衣人持不詳器物 毆擊,被告駕車到該路口後,與林瑞鴻(另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通緝)及該2 不詳年籍黑衣男子共同基於強暴、 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或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由上 揭2 名黑衣人強押告訴人上車,再由被告擔任駕駛開車返回 前揭卡拉OK店,抵達卡拉OK店時,被告等人接續脅迫告訴人 以爬行方式爬進店內付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5 年4 月12日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8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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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