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1號
KSDM,105,審易,31,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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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清富
      王麗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
808號、第2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清富王麗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梁清富王麗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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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