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524號
KSDM,104,附民,524,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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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被   告 陳鴻聖(原名陳品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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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