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更(一)字,105年度,2號
KSHV,105,抗更(一),2,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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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更㈠字第2號
抗 告 人 清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周泰
抗 告 人 周雨台
抗 告 人 師秀玓
共   同
代 理 人 丁玉雯律師
相 對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19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民國104 年8 月31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268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含再為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清漢有限公司(下稱 清漢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與相對人就經營統一超商店 事宜簽訂加盟契約(下稱系爭加盟契約),由相對人委託清 漢公司經營統一超商美術館店,加盟期間自103年4月4日起 ,至113年4月4日止,抗告人周雨台師秀玓為清漢公司之 連帶保證人。詎清漢公司於104年7月24日擅自在店外張貼將 自同年月31日起停止營業之公告,逕行於該日停止營業,且 拒不配合進行點交及盤點,違反契約而應支付違約金。又該 店所坐落位置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係相對人向周雨台 擔任負責人之應普有限公司(下稱應普公司)承租,相對人 依約得繼續經營使用,因清漢公司拒絕配合接管、盤點及應 普公司拒絕交付系爭房地,致相對人受有營業損失,相對人 得請求抗告人連帶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及自 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期間之營業損失352萬495元 ,合計472萬495元。因周雨台之女兒周延在網路上表示「都 跟親戚借錢過活」等語,可見清漢公司及周雨台之經濟狀況 已出現危機,且周雨台既需面臨高額賠償,依經驗法則,有 可能逐步計劃將清漢公司及其個人之資產移轉他處,意圖隱 匿財產,況其在該店門口放置報廢食物,加裝多道鎖及懸掛 抗議布條,意圖阻止伊在該處繼續營業,有拒絕給付之情事 ,顯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提出加盟契約、租賃 契約、照片、加盟店門市損益表、存證信函、網路列印資料



及媒體報導畫面等資料為釋明,而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就抗告 人之財產在472萬49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准相對人供擔保200 萬元後就抗告人之 財產在上開金額範圍內為假扣押。抗告人聲明異議,原法院 仍駁回其異議。
二、按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 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 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 項及 第526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若債 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願供擔保 ,法院仍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㈠經查:
相對人就其請求之原因,業據提出加盟契約、租賃契約、現 場照片、加盟店門市損益表及存證信函等資料為證,應可認 就其所主張欲保全之假扣押請求之債權(即其所稱因加盟契 約債務不履行所生之違約金及營業損失債權)存在之事實已 為釋明。抗告人雖稱加盟契約業經相對人表示終止,且已盤 點及點交完畢,並無相對人所稱違約情事,亦無發生營業損 失之可能云云。然此違約金及營業損失之債權是否存在,兩 造既有爭議,即應由兩造在訴訟中,由法院為實體認定,法 院在保全程序中法院就此並無調查審認之權限,抗告人執該 債權並不存在,進而抗陳不符合假扣押請求之要件,自屬誤 解法律之規範。
㈡相對人對於其所主張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之事實(即假扣押之原因),無非以:①清漢公司 於104 年7 月31日逕自停業,104 年8 月3 日以非理性方式 抗爭,在美術館店門口堆置大量報廢食物,阻止相對人在原 址經營。②周雨台之已成年女兒周延在網路上發文表示「. ..所以都跟親戚借錢過活..」等語。③周雨台於另案相 對人就應普公司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高雄地院104 年執 全字第831號),除將清漢公司法定代理人由周雨台換成楊 周泰外,並於105年1月8日點交程序中,出具一紙於104年12 月3日由應普公司簽立之證明書,表示該美術館店已於104年 7月31日無償借予清漢公司使用至110年7月31日,欲藉此令 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無法對應普公司有效執行點交。④觀 清漢公司、周雨台師秀玓三人之103年度所得稅資料清單 可知,清漢公司收入均歸周雨台一人,清漢公司實無財產等 情,並提出網路列印資料、媒體報導畫面、103年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清漢公司設立登記表、高雄地院104年執全字第 831號執行命令、清漢公司簽立之證明書等件為證,據以主 張周雨台之女周延既在網路上表示「都跟親戚借錢過活」, 可見清漢公司及周雨台之經濟狀況已出現危機,且周雨台既 需面臨高額賠償,依經驗法則,甚有可能計劃將清漢公司及 其個人之資產移轉他處,意圖隱匿財產,其在該店門口放置 報廢食物,加裝多道鎖及懸掛抗議布條,阻止相對人在該處 繼續營業,有拒絕給付之情事,顯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等語。然查:
①相對人指清漢公司擅自停業,以非理性方式抗爭,拒絕相 對人在原址經營乙情。查清漢公司上開行為,僅屬各該行為 是否構成違約之事由,與相對人將來若對其取得損害賠償債 權,該債權日後是否「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分屬 兩事,不能據此作為假扣押之原因。②周雨台之女周延,固 在兩造發生爭執後,於104年8月3日在網路上發文,文中提 及「我們家每年過年時生活最苦,因為員工薪水double,所 以都跟親戚借錢過活...」一語,惟適觀整編文章係在表 達其父經營之辛勞,及表達對相對人公司行舉之不合理(見 原審法院104年度執全字第723號,卷聲證6),相對人徒執 文內一語,斷章據為不利抗告人之主張,已非可取;且周延 係民國89年12月出生(見同法院另案104年度執全字第775號 卷聲證10),其發表該文時,為14歲之未成年人,該女就其 事件感受為文抒發感想,當不能在訴訟上執作不利父母之證 據,乃法治國家人權最基本之觀念,乃相對人竟故指其係成 年人,並引為證據,據為上述之主張,要不足採。③公司與 自然人兩者人格有別,公司更換負責人,與公司之財產、資 力無涉。相對人以清漢公司負責人原為周雨台,嗣於104年 12月間將負責人變更為楊周泰(本院按:楊周泰於105年1月 6日亦向最高法院聲明承受訴訟;見最高法院105年台抗117 號卷第32、33頁),有假扣押原因云云,依上開說明,自非 可取。又相對人以其在另案聲請執行對應普公司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時,應普公司簽立一紙證明書,內容為應普公司將該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標的物(即系爭美術館店)於104年7月 31日起,借予清漢公司無償使用至110年7月31日止,欲藉令 相對人無法對應普公司有效執行點交,據為假扣押原因乙節 。查,捨該使用借貸證明書之真偽不論,形式上應普公司將 其所有之不動產,無償借予清漢公司使用,對清漢公司而言 ,並非屬不利清漢公司資產之行為,縱應普公司該行為,或 影響相對人「另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執行」,但究與本件 之原因無涉。④就相對人指抗告人資產不豐乙節。查,周雨



台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32號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之房屋及土地,有各該不動產資料可稽,該不動產之市價, 據抗告人提出於房地附近不動產交易實際查詢金額,價值 2000餘萬元,因供清償相對人主張之債權,並無執行不能或 困難之情。相對人亦迄未提出抗告人有何浪費、隱匿財產、 增加負擔或將財產為不利處分之舉,尤以抗告人師秀玓,就 事件發生之始末,並未參與或有為任何之行為,徒因師秀玓 乃清漢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之故,相對人即主張亦有假扣押原 因,將師秀玓列入被聲請之對象,自不符「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規定,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未達 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 程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 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固得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命供擔 保後為假執行。惟債權人如絲毫未提出與假扣押請求及原因 有關,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即應駁回其聲請。相 對人對抗告人為假扣押之聲請,就其提出之證據,與待證明 之假扣押原因無關,不能認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有所釋明, 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與法定要件不符,不得藉由其陳明 願供擔保而代替釋明。
三、綜上,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核與法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准為假扣押,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 ,均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各記載之為不當,求予廢棄,為 有理由,本院爰將各記載予以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所為之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 蘭
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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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