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陳俊君 現因借提而押於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而抗告
人就此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5 年4 月19日
裁定駁回其聲請,且因不得抗告而確定,則抗告人即應繳納該抗
告費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述抗告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