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上 訴 人 吳宗賢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王仁聰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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