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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4年度,27號
KSHV,104,勞上易,27,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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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吳宗賢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王仁聰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下午3 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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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