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玉麟
被 上訴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等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
2 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31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 按,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費查詢表可參 ,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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