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19號
KSHM,105,聲,419,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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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鄞上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鄞上普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鄞上普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9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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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