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38號
KSHM,105,上易,38,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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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添財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
578 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906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蕭添財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蕭添財自民國95年間起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高雄縣梓官鄉 (已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梓官區,下同)鄉長,並 於99年12月25日起轉任高雄市梓官區區長,負責綜理鄉政, 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劉金生蕭添財之友人(嗣後於100 年4 月6 日 進入高雄市梓官區公所任職擔任總務人員)。蕭添財就高雄 縣梓官鄉公所辦理各項採購之底價、預算、相關事項、評選 委員名單具有核定權,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 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 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 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 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 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 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以及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 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該保密。」。惟 蕭添財竟於99年間高雄縣梓官鄉公所辦理「採購99年中秋節 禮品」案時,即內定由劉金生得標,除自99年6 月7 日起至 99年9 月間止,接續多次向劉金生告知其職務上掌理之「採 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之預算金額、數量外(此部分嗣後公 開於招標公告上,非屬應秘密之消息),更基於洩露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明知該採購案不採最低價標,而係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該鄉公所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最符合 需求者得標,竟利用其有核定評選委員名單權力之機會,於 同年8 月26日至同年9 月1 日間某日向劉金生洩露其職務上



所掌應秘密事項之該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並指導劉金生進行借用他人公司行號牌照以參 與投標,俾利劉金生能得標而承作該件採購案。該「採購99 年中秋節禮品」案於99年9 月2 日對外公告,99年9 月8 日 14時許進行開標,惟劉金生因未能順利向其他廠商借牌,而 未參與投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證人劉金生於法務部調查 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詢問時對於被 告有將前揭「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告知之經過,有詳細之證述(見偵查 卷第202 頁),然證人劉金生於原審審理中改證稱:「在調 查站詢問時,我是說評選委員裡面有3 個我認識」、「當時 我是用猜的,沒人跟我透露;我是認為評選委員都是主管級 的,所以我才會這樣猜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8至61頁 ),顯與調查站詢問筆錄所述不符,且證人劉金生於原審審 理中,經法官提示通聯譯文後,先後證稱:「我想不起來為 何這樣講」、「我沒有印象」、「我現在想不起來當天到底 談什麼」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5至67頁),並另證稱:「我 在調查局作筆錄時,沒有受到強暴、脅迫」、「我是看完筆 錄才簽名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7頁)。足見證人劉金生 之記憶隨時間經過而模糊,而其於高雄市調查處接受詢問之 時間,距案發時間較接近,則其調查詢問中所為上開細節之 陳述,當係記憶較清晰時所為,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其所證關於被告有將前揭「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評選委 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告知之經過,亦為證明 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電話監聽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 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 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且當事人已承認 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 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聽錄音之 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不生須依同



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審認有無證據能力。查卷內之 劉金生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係經原審法 院合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有99年聲監續字第1773號、第2139 號、第2503號、第2792號通訊監察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㈡ 第33至40頁),且被告就附表一通聯譯文內容亦無爭執;依 前開說明,附表一所示之通聯(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 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除上開證人劉金生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之證 詞外,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且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第34至37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 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 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而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㈠訊據被告蕭添財(下稱被告)固坦承其自95年間至99年12月 24日止擔任高雄縣梓官鄉鄉長,並於99年12月25日起轉任高 雄市梓官區區長,負責綜理梓官鄉鄉政,且其職務範圍包含 核定該鄉鄉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於99年9 月2 日該鄉公 所對外公告辦理「採購中秋節禮品」採購標案時,其係於99 年8 月26(或27)日核定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在核定評 選委員名單後,將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洩漏給劉金生,且從該 採購案之簽呈可知,我是在99年8 月26、27日間某日核定委 員名單,在此之前建議之委員均未經選任為評選委員,仍尚 未成為應保守秘密之消息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劉金生 於高雄市調查處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皆於99年8 月27日 之前的陳述對話,且內容語焉不詳,無法認定被告是否有積 極洩漏之情事;原審勘驗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之光碟,從勘 驗過程中劉金生就被告有無洩漏評審委員名單一事並無積極 為被告不利之陳述,反而是虛應調查員詢問所述;本件無法 排除本件劉金生係依照前例,或與同住赤崁的蔡易勳、郭錦



成等人之接觸,進而肯認,但沒有積極證據可證明是被告洩 漏給劉金生;事實上劉金生根本未曾掌握完整正確之評審委 員名單;又劉金生於高雄市調處所述有諸多瑕疵,本件並無 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於勾選後積極洩漏應為秘密之事項於 劉金生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自95年間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高雄縣梓官鄉鄉長,並 於99年12月25日起至103 年12月25日止轉任高雄市梓官區區 長,負責綜理梓官鄉鄉政,且對該鄉公所辦理各項採購之底 價、預算、相關事項、評選委員名單具有核定權,為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此經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㈠第24頁 ,本院卷第34頁),並有高雄市梓官區公所104 年6 月30日 高市○區○○○00000000000 號函附被告於99年12月25日擔 任梓官區區長任命令、服務證明書及職務說明書各1 份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76 至179 頁)。又梓官鄉鄉公所於99 年9 月2 日對外公告辦理「採購中秋節禮品」採購標案,係 採最有利標作為決標標準,由民政課承辦人員劉梅珠於99年 8 月25日簽呈檢附採購預算書、招標須知及評審委員建議名 單1 份,簽請由被告勾選核定建議名單中之5 人為該採購案 之評選委員,而被告於上開簽呈核定評選委員成員為蔡易勳李金柱蔣岳紋郭錦成蔣金安,復由該5 名評選委員 於99年9 月8 日評選最符合需求者即得標等情,亦為被告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㈠第24頁、本院卷第 33頁),復有高雄市梓官區公所於103 年9 月25日高市○區 ○○○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10月15日高市○區○○○ 00000000000 號函附該區公所民政課簽呈、採購預算書、評 審小組建議名單、採購案評分表、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及民政課99年8 月25日簽呈各1 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 ㈡第13至18頁、第44至48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又梓官鄉民政課課員劉梅珠(前揭採購承辦人)於99年8 月 25日簽呈主旨載明:「為慰勞推展村鄰長業務,致贈本鄉村 、鄰長暨鄉內各機關、團體、鄉民代表中秋禮品乙案,擬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由本所組成評審小組 擇符合需求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謹簽如說明辦理,陳請核示 」,該鄉公所祕書、主任秘書分別於8 月26日核章,被告為 該鄉鄉長於該簽呈核章時未填載日期,有該簽呈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㈡第14至15、45至46頁),然依上開簽呈內容觀之 ,被告核閱該簽呈時,應可推定為99年8 月26日。



⒊按誘導訊(詢)問之禁止,係指交互詰問時,對於行主詰問 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禁止其使用「問話中含有答話」 之詰問方式,蓋此項主詰問之對象恆為「友性證人」,若將 主詰問人所期待之回答嵌入問話當中,足以誘導受詰問之證 人迎合訊(詢)問作答,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事實,故而 禁止之。然司法警察(官)本於調查犯罪證據而詢問證人, 既非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且任何證人對司法 警察(官)而言,亦非「友性證人」,均不致於發生迎合詢 問作答之虞,自無禁止誘導詢問之可言。又儲存在人腦之永 久記憶,往往須藉助於「場景」或「話引」始能清楚喚出腦 底深處之記憶,因而,行訊(詢)問時,使用喚醒記憶之訊 (詢)問方式,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不 能視之為法律所禁止之訊問方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5530號、98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意旨參照),亦非屬刑 事訴訟法第98條所定之不正方法(98年度台上字第865 號、 101 年度台上字第4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原審勘驗 證人劉金生在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之錄音結果,可見調查官 係先提出問題詢問證人有無此事,因證人劉金生言詞閃躲, 欲言又止,前後不一,調查官為深入了解,以求明瞭證人之 真意,乃再依其陳述內容加以追問、確認,縱有提示通訊監 察譯文等相關事證加以質問,使證人劉金生就不完足或隱瞞 之處補充、更正,亦屬喚醒記憶之詢問方式,全無違法可言 。又稽諸證人劉金生應答始末,雖係經質問後始供述全情, 然供述時之自由意識未見受何不法干擾,且調詢筆錄內容亦 經證人劉金生閱覽後簽名,確認有為此證述之真意無訛。至 於證人劉金生高雄市調處之陳述(因非逐句記載,故記載內 容較簡略),既經原審院勘驗,則其陳述內容則以勘驗後之 內容為準(勘驗內容詳附表二)。而證人劉金生於高雄市調 查處詢問時確實證稱:「我在該採購案招、開標前,就知道 評選委員包括蔡易勳郭錦成李金柱三人,確實由蕭添財 (即被告)告訴我的。」等語(見偵卷㈡202 頁反面、原審 卷㈡第88頁)。又證人朱信吉(即承辦本案之高雄市調查處 調查官)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們每問完一個問題,就會 將劉金生所回答內容重點重複唸給他聽,他確認無誤後,我 們才記載在每一個問題的回答內,等到全部都訊問完畢後會 把筆錄列印出來給劉金生閱覽」、「我在對他(指劉金生) 訊問前,就已經有長時間監聽,監聽譯文都是我在製作,對 於整個案情有一定的瞭解,所以我不需要特別跟他講,要他 去指控任何人。」、「我們在通訊監察期間有發現當時梓官 鄉(後改制為梓官區)鄉長蕭添財在『99年中秋節禮品採購



案』招標公告之前,就有洩漏一些採購資訊給劉金生,指示 劉金生去找共同三家廠商來陪標,我們跟當時承辦的檢察官 報告後才會承辦本件」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0 至111 頁) ;況證人劉金生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在調查局作筆錄 時,沒有受到強暴、脅迫」、「我是看完筆錄才簽名的」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67頁),足見證人劉金生上開於高雄市調 查處詢問時所為之證述,應係秉於其個人之自由意思所為之 任意性證述。再參酌證人劉金生如附表一所示與被告、郭福 川、蔡易勳歐麗花間之通聯譯文內容觀之,被告與證人劉 金生平日交往密切,且屬摯友,此亦可從被告於100 年4 月 6 日延攬劉金生入梓官區公所任總務人員等情(見本院卷第 33頁),可得而知;依上開說明,堪認證人劉金生上開於高 雄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⒋又前梓官鄉公所辦理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時,評選委員建議名 單近年來均係由該公所之主任秘書蔡易勳、秘書郭錦成及其 他各科室主管為當然人選等情,固據證人(即梓官區民政課 承辦人員)劉梅珠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7 至49、51頁);惟從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最終仍由被告隨 機勾選後封緘,並無圈選慣例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 自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8至31頁),則顯然被告核定之評 選委員名單具備非公知性,非外人所得知悉。而依劉金生10 4 年9 月2 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劉金生當日即明確告知郭 福川本件係由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擔任評選委員,則證 人劉金生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證述之被告洩露該採購案評選 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情,應非證人劉金生所 推測或杜撰。若係證人劉金生個人之猜測,則於評選委員名 單公開後,郭福川即能輕易檢驗劉金生所言之真偽,劉金生 倘非確知被告將如何或已勾選該評選委員,豈能告以正確名 單,並無所忌憚持此商請郭福川參與採購。又縱使上開簽呈 上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內容,於上呈至被告前,雖有歷經 民政課課長、主計室、政風室、行政室秘書、主任秘書之情 ,仍最後評選委員之核定,仍待被告隨機勾選後封緘,則證 人劉梅珠(即民政課員)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見原卷㈢第 49至53頁),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本件被告核閱前開 簽呈之時間為99年8 月26日(已如前述),再由上開劉金生 104 年9 月2 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被告洩露其職務上 所掌應秘密事項之該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予劉金生之時間,應可認定為99年8 月26日至同 年9 月1 日間某日無訛。
⒌至證人劉金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梓官區公所主管我只認



蔡易勳郭錦成李金柱,所以我猜測可能是他們3 人作 評選委員」、「郭錦成平常叫我舅舅,李金柱居住在我住處 附近,我跟他們3 人都是梓官區赤崁東路附近的居民,平常 見面會打招呼」、「郭錦成住在我家對面,我要做這個標案 時,有向他請教需要什麼樣的資料,他跟我說我沒有公司行 號,我才會去拜託郭福川,至於譯文提及『有評審會,4 、 5 個鄉長(被告)叫一叫』是我誇大其詞,因為我沒有公司 行號,他(指郭福川)對我半信半疑」、「99年8 月26日與 蔡易勳譯文,應該是向他(蔡易勳)請教本件採購禮盒事宜 ,因為他是主秘書,他比較知道」、「通聯內容有講到『錦 成有來找我』,應該不是本案」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8至61 頁、第65頁),證人劉金生上開證述與其於高雄市調查處證 述內容不合,且依附表一監聽譯文內容觀之,證人劉金生與 被告私交甚篤,被告事後亦延攬為梓官公所總務人員(已如 前述),則證人劉金生上開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應係事後 迴護被告之詞,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⒍另證人蔡易勳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播放及提示 99年8 月26日9 時27分通聯譯文)當時我接到劉金生向我詢 問採購案的細節,我僅係敷衍他」、「我與劉金生於99年8 月26日通話當時,高雄縣梓官鄉公所有關採購上開中秋節需 用之禮盒尚未完成招、決標程序,至於蕭添財為何要劉金生 與我聯繫處理簽約等相關程序,詳情要問蕭添財劉金生才 清楚」等語(見調查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證人郭錦成 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劉金生確實曾在99年7 月27 日之前主動來找我,向我表示他有意經營、販售香腸禮盒作 為參與本件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我向他告知本件係以公開招 標之方式,需符合投標資格才能投標,他要求我詢問投標資 格為何」、「99年7 月27日通聯譯文提及『阿成問得如何也 沒跟我講』,我與劉金生見面並非接受被告指示才見面的」 、「我於本件採購案前,即事先告知劉金生要投標該採購案 ,必須有統一發票作為核銷憑證」、「我確實曾於99年7 月 27日中午前往劉金生住處找他,洽談本件採購案相關事宜, 並告訴他投標資格與需發票核銷之事」等語(見調查卷第24 至27頁14、25、26頁),均與本件判斷被告有無犯洩漏國防 以外之秘密罪無關;故證人蔡易勳郭錦成上開於高雄市調 查處詢問時之證詞,亦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⒎至證人蔡易勳郭錦成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均證稱:被告於 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後,於99年9 月8 日開標前幾日,該公所 政風室主任即已通知各評選委員等情(見調查卷第16頁、第 24頁);惟證人(即梓官鄉政政風室主任)許永慶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本案是前梓官鄉公所民政課99年8 月25日簽辦 之採購案,由承辦人民政課劉梅珠劉課員簽辦後呈給課長, 再會兩個兼辦單位,一為主計室,一為政風室,再會行政室 ,再往上級,呈到秘書、主秘,最後呈給鄉長批准,此案屬 於公告金額以下之評審案件,一定會有評審委員,由屬於機 關內部的主管來擔任,此時民政課會將建議名單放到採購文 件裡面預備審核,待鄉長勾選評審委員名單後予以彌封,交 回民政課。本案當時由民政課負責評選委員名單的保管、啟 封及聯繫,故待鄉長勾選完整個評審委員名單後,就會回到 民政課,並簽呈移請行政室發包。」、「彌封後就回到民政 課,所以我完全不知道鄉長勾選何人為評審委員」、「評審 委員名單的保管與聯繫,在梓官鄉公所的部份,分為幾個階 段,我於98年10月6 日到任梓官鄉公所擔任政風室主任,起 先98年五個評審案件是由我這邊負責聯繫,但本案為99年8 月份之後的案件,而我於到任後次月即98年11月間,接到高 雄縣政府通知派我要代理茄萣鄉公所政風室主任之業務,故 我兼了兩個公所的政風室主任,因較忙碌,所以我從99年3 月開始,我有將那時候的彙辦意見留存電子檔,我於99年3 月2 日於梓官鄉公所的評審案件,即簽辦⒈應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⒉另職因身兼梓官、茄萣二公所政風業務,為 避免影響相關事務的應辦行程,請承辦課自行辦理評審委員 名單之保管一事」、「我從99年3 月2 日後直到離開梓官公 所這段期間,並沒有負責通知評審委員之事」、「評審委員 名單一旦確定後,保管的承辦單位都必須要落實保密義務, 所以照法律規定,應該不可能說公所的人都知道誰是評審委 員的名單,且負責聯繫時(本案為民政課人員)也應注意聯 繫方式,即便各個評審委員彼此之間也不應知道對方也是評 審委員一事,這都是聯繫過程所應注意並謹慎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益見蔡易勳郭錦成上開於高雄市 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並非實情。
㈢綜上各情,被告前開辯解,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解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的理由:
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 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 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 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而言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222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依



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 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以「高雄縣梓官鄉採購99年中秋 節禮品」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見原審卷第23頁 )並未公告委員名稱,足見該採購案並未經評選委員會全體 同意公告委員名單,則依上開規定,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會 委員名單於解密前應予保密,且係國防以外與國家採購事務 具有重要利害關係經立法授權規定應予保密,在解除秘密前 ,自應屬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 項。查被告身為改制前梓官鄉鄉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 第1 項規定,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及公務資訊之義務 ,明知該採購案不採最低價標,而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 該鄉公所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最符合需求者得標,竟利用其 有核定評選委員名單權力之機會,向劉金生洩露其職務上所 掌應秘密事項之該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 錦成等人,俾利劉金生能得標而承作該件採購案之所為,係 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罪。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原審未察,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 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改制前梓官鄉鄉長,為使友人劉 金生標得上開採購案,而將前揭職務上所掌應秘密事項之該 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洩露給劉金生,俾利劉金生能得標而承 作該件採購案,事後劉金生得知調查機關正進行調查,而未 參與該案投標,所犯情節尚非重大,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 業、經濟情形小康(詳調查卷),再參酌其犯罪手段、前有 殺人前科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3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蕭權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2條第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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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及對象│通聯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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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7月27日9時│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8 │
│ │30分22秒劉金生│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正反面 │
│ │0000000000號電│99年7月27日9時30分22秒 │ │
│ │話與蕭添財0988│(A)發話(B) │ │
│ │000491號之通聯│A:你在(鄉公)所裡了嗎? │ │
│ │ │B:對。 │ │
│ │ │A:阿成問得如何也沒跟我講,你知道嗎? │ │
│ │ │B:這2、3天在開會,我等會兒再告訴他。 │ │
│ │ │A:對啊,叫他趕快弄一弄,不然你們這禮拜 │ │
│ │ │ 要出國,最慢這禮拜咧,要處理咧。 │ │
│ │ │B:好。 │ │
│ │ │A:拜託一下啦,簽一簽馬上回來啦。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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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7月27日12 │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8 │
│ │時13分22秒劉金│0000000000號郭福川(B) │頁反面至159 │
│ │生00-0000000號│99年7月27日12時13分22秒 │頁 │
│ │電話與郭福川09│(A)發話(B) │ │
│ │00000000號之通│A:喂,郭董嗎? │ │
│ │聯 │B:嘿。 │ │
│ │ │A:我跟你說,我昨天最後有確認剛剛「錦成 │ │
│ │ │ 」也跑來跟我講,一定要有發票,我你娘 │ │
│ │ │ 啦,一定要發票就完了,我說之前就可以 │ │
│ │ │ ,他說政風室現在,不是,現在他知道沒 │ │
│ │ │ 有要給他做,要給我做,故意刁難我。 │ │
│ │ │B:一定這樣的啊。 │ │
│ │ │A:故意在刁難我啦,因為他現在總務管不到 │ │
│ │ │ ,都總務在買,現在總務都不爽給他管, │ │
│ │ │ 所以故意在刁,現在怎麼辦? │ │




│ │ │B:沒差,反正他說要發票,也是要你們自己 │ │
│ │ │ 處理啦,要不怎麼辦? │ │
│ │ │A:對啦,可是你發票10%,就差3萬多,賺個│ │
│ │ │ 鬼啦,就少50元在那。 │ │
│ │ │B:嘿嘿,那我不知道喔,你自己處理。 │ │
│ │ │A:哪有到10%,應該如果5%? │ │
│ │ │B:沒有啦,5%去哪買發票?有10%可以買發│ │
│ │ │ 票就不錯啦,沒騙你,也是真費事,幹, │ │
│ │ │ 又要陪標又要買發票,這樣哪有辦法。 │ │
│ │ │A:不是,現在如果有要開發票,就不用陪標 │ │
│ │ │ ,現在他們有評審會,4、5個鄉長叫一叫 │ │
│ │ │ ,進去講一講、問一問,就OK,給他做這 │ │
│ │ │ 樣,就不用陪標了啦,這樣啦,現在說這 │ │
│ │ │ 樣啦,這樣你看怎樣較好? │ │
│ │ │B:發票另外想辦法看看,想辦法看自己買發 │ │
│ │ │ 票去抵,要不然怎麼辦? │ │
│ │ │A:對啦,我現在是說「大豐」(音譯,應指 │ │
│ │ │ 代工廠商名稱)這個跟我說要提早1個半月│ │
│ │ │ 跟他講,要不然他不給我做耶。 │ │
│ │ │B:這樣喔。 │ │
│ │ │A:...,我現在就是拜託你看發票方面有沒有│ │
│ │ │ 辦法越拿越少,我們利潤就越來越高啊。 │ │
│ │ │B:我以前是沒有在用發票啦...。 │ │
│ │ │A:還是再來問別人看有沒有辦法發票有辦法 │ │
│ │ │ 用,要不怎麼辦? │ │
│ │ │B:對啊,再去問看看...。 │ │
│ │ │A:發票是一定要那個如果沒做生意,名目不 │ │
│ │ │ 同發票也沒用,不是嗎? │ │
│ │ │B:你問看看要怎樣才能銷,要開什麼名目, │ │
│ │ │ 再來買。 │ │
│ │ │A:好,我知道,看怎樣再保持聯絡。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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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7月27日12 │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9 │
│ │時29分51秒劉金│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 │
│ │生0000000000號│99年7月27日12時29分51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09│(A)發話(B) │ │
│ │00000000號之通│A:長ㄟ,你回家了嗎? │ │
│ │聯 │B:怎樣?什麼事情? │ │
│ │ │A:剛才錦成有來找我了。 │ │




│ │ │B:好啦,今晚過去(共同友人羅裕宗)那裡 │ │
│ │ │ ,我再跟你談啦。 │ │
│ │ │A:你下午不過去嗎?他那裡有一輛車,不知 │ │
│ │ │ 道是不是他親戚來? │ │
│ │ │B:好啦,我知道...,看怎樣,不然下午再過│ │
│ │ │ 來這裡、服務處那裡嘛。 │ │
│ │ │A: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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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8 月8 日21│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9 │
│ │時39分12秒劉金│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8日21時39分12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之│B :你今天「那個」自己要斟酌,時間快到了│ │
│ │通聯 │。 │ │
│ │ │A:我知道啦。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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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8月18日20 │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9 │
│ │時19分17秒劉金│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反面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18日20時19分17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之│A:嘿,怎樣? │ │
│ │通聯 │B :掛掉才要(回電話). . . 我是要跟你講│ │
│ │ │禮盒的事情,好啦,有空再講。 │ │
│ │ │A: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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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8月20日17 │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9 │
│ │時49分36秒劉金│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反面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0日17時49分36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之│A:在哪裡? │ │
│ │通聯 │B :現在要去「漁故鄉」(餐廳)讓人請客,│ │
│ │ │怎樣? │ │
│ │ │A:你不是要拿那張名片給我? │ │
│ │ │B:晚上再說了。 │ │
│ │ │A :你要記得帶在身上啦,因為我要連同訂金│ │
│ │ │叫福川拿下去啊。 │ │
│ │ │B: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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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8 月21日9 │0000000000號蕭添財(A) │偵卷㈡第159 │




│ │時57分2 秒劉金│0000000000號劉金生(B) │頁反面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1日9時57分2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電│A:有空了沒? │ │
│ │話之通聯 │B :從昨晚就有空了,你昨晚說要找我,. . │ │
│ │ │. 現在要做什麼? │ │
│ │ │A:你來海邊(指蕭添財服務處)這裡。 │ │
│ │ │B:現在嗎? │ │
│ │ │A:對。 │ │
│ │ │B :好,我有一些事要先跟你講,我馬上過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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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8 月21日13│0000000000號劉金生(A) │ │
│ │時3 分54秒劉金│0000000000號郭福川(B) │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1日13時3分54秒 │ │
│ │電話與郭福川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之│A:福川啊。 │ │
│ │通聯 │B:嘿。 │ │
│ │ │A:...,你跟他說760,確定了喔。 │ │
│ │ │B:760盒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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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