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保險上字,104年度,3號
TNHV,104,保險上,3,20160425,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陳錦珠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超過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本息」記載,應更正為「超過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參仟伍佰元本息」;第十八頁中第五、六行關於「理賠金384,000元、481,500元、318,000元」記載,應更正為「理賠金657,000元、532,500元、225,000元」;同頁中第十六行關於「384,000元」記載,應更正為「657,000元」;同頁中第十七行關於「657,000元」記載,應更正為「384,000元」;同頁中第二十五行關於「481,500元」記載,應更正為「532,500元」;同頁中第二十五、二十六行關於「532,500元」應更正為「481,500元」;第十九頁中第五行關於「318,000元」記載,應更正為「225,000元」;同頁中第六行關於「225,000元」記載,應更正為「318,000元」;同頁中第七、十二行關於「1,414,500元」記載,應更正為「1,183,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