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林趙素喜
林信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
,已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