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70號
TNHV,104,上,170,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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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林趙素喜
      林信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
,已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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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