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志潭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曉娟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
1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54, 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駁回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