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金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2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金仲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 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53 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金仲因犯如附表所示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 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 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 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徐金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 違反森林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06.09 │ 102.3-6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015號 │第1190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 │ │ 第647號 │ 第149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3.13 │ 105.02.23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 │ │ 第647號 │ 第149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08 │ 105.03.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字第994號 │第553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