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59號
TCHM,105,聲,659,201604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智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智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本件受刑人溫智耀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溫智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商業會計法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 │(1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0.10月間某日 │101.1.5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5525號 │第2087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0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96 │ │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8.21 │105.2.23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0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96 │ │
│ │ │ │號 │ │
│ ├────┼──────────┼──────────┼──────────┤
│判 決│判 決│102.8.21 │105.3.14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
│ 金之案件 │ │ │ │
│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 │第2914號 │第5537號 │ │
│ │(無押,易科繳清) │(羈押103.1.13-103.3.│ │
│ │ │ 4共51日,尚未執行)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