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43號
TCHM,105,聲,643,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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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定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
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定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定子前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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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