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瑞瑩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瑞瑩(下稱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4月1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 為105年8月2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