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4年度,104號
TCHM,104,附民上,104,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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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賴淑如
被上訴人  陳在珍
上列被上訴人陳在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
60號),經上訴人賴淑如於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被訴詐欺部分犯行經判決
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刑事此部分經本
院改判被上訴人有罪,而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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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