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724號
TCHM,104,上訴,1724,2016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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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煌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5 年3 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 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所明定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收受本院 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卷第161 頁),玆竟 遲至同年4 月11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可憑,且因上 訴人居住於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無庸扣除在 途期間,是上訴人上訴已逾10日期間,且無從命為補正,其 上訴顯非合法,自應由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莊 宇 馨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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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