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514號
TPHV,105,聲,514,201604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旭
代 理 人 沈易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懷親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醫
上字第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醫上字第二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一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4年度醫上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 件之追加被告,就該事件民國105年4月11日準備期日漏未記 載有關法官詢問病歷資料原本留在法院有無意見之敘述,致 生伊就對造訴訟複代理人之陳述無意見之錯誤記載,為明瞭 該日庭期之真實內容,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 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 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