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66號
TPHV,105,聲,366,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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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錦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坤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勝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於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意旨略以:伊因本件訴訟及周轉營運不 佳,業已合併解散未繼續營業,陷於無資力狀態,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 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次 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 定。又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其法人人格 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 其人格;因合併而消滅之有限公司,其合併前之權利義務, 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概括承受。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 第75條準用第113條規定甚明。是公司因合併解散而法人格 消滅者,其權利能力即為終止,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亦無當事人能力,倘當事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即有此情形 者,其訴訟成立要件自始即有所欠缺,且無從補正,應認其 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第一審法院如未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 其訴,而為實體上判決,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7日在原審起訴請求相對 人給付損害賠償(下稱本案,見原審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9 號卷第6頁起訴狀收文章),惟聲請人於起訴前之102年10月 2日即與銓奕鋼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銓奕公司)合併,以 銓奕公司為存續公司,聲請人為消滅公司,聲請人於102年 12月13日申請合併解散登記,經經濟部於102年12月17日核 准等情,有經濟部函、聲請人公司股東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銓奕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105年度上 易字第312號卷第14至18頁),則聲請人於起訴前即與銓奕



公司合併,其法人格已消滅而無當事人能力,在原審提起本 案訴訟時訴訟要件顯有欠缺,且屬無從補正,原審法院雖未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而為聲請人之訴無理由之敗訴判決 ,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提起上訴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 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自屬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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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奕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陽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