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620號
TPHV,105,抗,62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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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20號
抗 告 人 張少輝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三泰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
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假扣押聲請、聲明異議及抗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 第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由代理人提 起抗告,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抗告,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 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司 法事務官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 委任代理人向原法院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執事聲 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復委任代理人對之提起抗 告。惟查其所提之委任狀均為彩色影印本,非原本,應予補 正。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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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