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550號
TPHV,105,抗,550,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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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50號
抗 告 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先生楊國雄蔣國志等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
訴字第7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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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