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420號
TPHV,105,上易,420,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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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李國颯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圓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5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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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