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李國颯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圓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5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