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提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23號
TPHV,105,上,123,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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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安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楊愛珠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高明
      蘇定安
      劉穗枝
上 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 上訴人 蘇起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2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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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