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姜洺
即反訴原告
上 訴 人 張森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視同上訴人 翁張秀容
張煊富
張吉富
羅永昌
羅振東
羅芸芳
高麗鳳
羅文萍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鴻霖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黃王快
王進財
王加興
王朝旺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陳昱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