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3年度,256號
TPHV,103,家上,256,2016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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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張雅淳
法定代理人 余真祺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複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上 訴 人 張肇茂
      張富全
      張群皓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昱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
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3 中關於「苗栗縣大湖鄉○○段000 ○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大湖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附表編號3 關於土地地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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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