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4426號
TPHM,97,上訴,4426,2016042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宗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
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行,關於有期徒刑「6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0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行,關於有期徒 刑「6月」之記載,顯係「10月」之誤寫,應予更正,爰依 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