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2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邱茂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 104年度
上訴字第2789號,中華民國 105年3月9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
(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103年度偵
字第11225號、第119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 ,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 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 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 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