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宏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
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編號10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之犯罪之記載,顯有誤寫 ,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如附表所示。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