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哲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
付字第4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哲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哲毅因背信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83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 4 年5 月7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 5 年4 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